公共场所卫生监测服务
(一)事项名称
公共场所卫生监测
(二)办理依据
1、《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三条,公共场所的空气、微小气候(湿度、温度、风速)、水质、采光、照明、噪音、顾客用具和卫生设施应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
2、《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十一条,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保持公共场所空气流通,室内空气质量应当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公共场所采用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应当符合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相关卫生规范和规定的要求;*十九条,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按照卫生标准、规范的要求对公共场所的空气、微小气候、水质、采光、照明、噪声、顾客用品用具等进行卫生检测,检测每年不得少于一次;检测结果不符合卫生标准、规范要求的应当及时整改。公共场所经营者不具备检测能力的,可以委托检测。
(三)服务对象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二条规定的公共场所(1)宾馆、饭馆、旅店、招待所、车马店、咖啡馆、酒吧、茶座;
(2)公共浴室、理发店、美容店;(3)影剧院、录像厅(室)、游艺厅(室)、舞厅、音乐厅;(4)体育场(馆)、游泳场(馆)、公园;(5)展览馆、博物馆、美术馆、图书馆;(6)商场(店)、书店;(7)候诊室、候车(机、船)室、公共交通工具。
(四)办理方式
公共场所单位自愿委托,现场办理。
(五)办理条件
市直管公共场所
(六)申请材料
提供公共场所基本情况,公共场所类别、地址、经营规模、联系人等
近日,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要求各地立即组织对本辖区现行集中空调卫生监管的相关规定和要求进行*检查和清理,纠正已废止管理规定、规范或与现行不一致的标准。
《通知》指出,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每年对集中空调至少检测一次,发现检测结果不符合标准的,应及时整改,保证集中空调卫生质量符合标准要求。承担集中空调卫生检测的第三方机构要严格按照标准规定的项目、指标、要求开展检测,不得扩大检测范围、增加检测费用;对不具备风管、开放式冷却塔等设备和部件的空调设施,不得进行相关项目的检测。
《通知》要求,对公共场所集中空调相关卫生监管依据、卫生检测等方面情况开展重点督导检查,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严肃查处。组织开展集中空调卫生监督执法业务培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