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效标识管理办法》实施范围及实施模式
水效标识制度的实施范围是量大面广的用水产品,主要包括坐便器、水嘴、净水机等生活用水产品。此外,根据不同用水产品技术成熟度、市场监管能力和水效标准完善情况,将适时逐步拓展到商用产品、工业设备及灌溉设备等。
水效标识制度作为针对用水产品水效水平提升的市场化管理制度,将采取企业自我声明、水效标识备案、市场监督检查的实施模式,以最小的社会成本引导企业节水技术创新,推广高效节水产品,提高用水产品水效水平。
企业自我声明,是水效标识制度的主要特点。在企业粘贴水效标识过程中,企业自行安排检测产品水效,依据检测结果和相关标准自行确定水效等级等标识信息。同时,企业依据相关要求自行印制和粘贴标识信息,但企业需要对标识信息的准确性负责,并接受监督检查。
水效标识备案,是水效标识制度的管理手段。备案是对企业提交备案材料规范性、水效标识规格准确性、企业填报信息一致性等内容的形式审查。备案是政府掌握企业产品信息,规范用水产品市场的重要手段,也是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和公众监督的依据。
市场监督检查,是水效标识制度的基本**。《办法》的管理部门将以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市场专项监督等管理手段,加强水效标识事中事后监管,确保节水产品市场秩序,**制度顺利实施。同时,鼓励公众和行业机构开展社会监督,发挥群众力量促进水效标识制度落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