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效标识备案工作指南
1、目的
为指导生产者或进口商准确、高效地完成水效标识备案工作,根据《用水效率标识管理办法》、产品的《用水效率标识实施规则》特制定本工作指南。
2、范围
适用于生产者或进口商的用水效率标识备案工作。
3、流程
4、内容
4.1 网上材料
4.1.1在注册企业用户;
4.1.2登录后添加产品备案相关信息。
4.2 文本材料
4.2.1应提交的文本材料,见表1表1
境内生产者
1、生产者营业执照或登记注册证明复印件;2、水效标识备案企业信息表;3、用水效率标识样本;4、用水效率标识备案表;5、用水效率检测报告;6、品牌使用授权书(必要时);7、水效标识用水效率检测实验室备案表(企业自行检测);8、水效标识备案OEM声明(必要时)
境外生产者
1、境外生产者营业执照或登记注册证明复印件,2、水效标识备案企业信息表,3、进口商与境外生产者订立的相关合同副本,4、用水效率标识样本,5、用水效率标识备案表,6、用水效率检测报告,7、进口商营业执照或登记注册证明复印件,8、进口商企业信息表。9、品牌使用授权书(必要时),10、水效标识用水效率检测实验室备案表 (企业自行检测)。11、水效标识备案OEM声明(必要时)
注:1)同一生产者或进口商初次备案通过后,再次备案可不必重复提交生产者营业执照或登记注册证明复印件。
2)企业信息发生变化时以及每年3月15日均应向水效标识管理中心提交水效标识备案企业信息表。
3)由代理人提交备案材料时,应提供生产者或进口商的委托代理文件等。
4.2.2生产者营业执照或登记注册证明复印件
生产者是指对产品负有法律责任的产品品牌所有者或使用者。生产者的营业执照或登记注册证明应真实有效。
4.2.3水效标识备案企业信息表
4.2.3.1 生产者名称和地址应与营业执照上的信息保持一致;
4.2.3.2 生产者简称应与水效标识的生产者名称保持一致;
4.2.3.3 生产厂家应包括所有为生产者生产相关产品的企业;
4.2.3.4 该表未加盖生产者公章无效。
4.2.4用水效率标识样本
4.2.4.1 水效标识可参照各类产品《用水效率标识实施规则》相关要求进行标注;
4.2.4.2 水效标识的样式和规格详见各类产品《用水效率标识实施规则》要求;
4.2.4.3备案时每个规格型号都要提供一个标识样本。
4.2.5用水标识备案表
4.2.5.1 备案表中的信息应与水效标识标注信息一致;
4.2.5.2 该表未加盖备案方公章无效。
4.2.6用水效率检测报告
4.2.6.1 出具用水效率检测报告的实验室应按照各产品《用水效率标识实施规则》的要求,申请水效标识实验室备案。
4.2.6.2 检测报告注意事项
4.2.6.2.1 制造单位即产品的生产厂家;
4.2.6.2.2 检测报告中所附的铭牌、照片应清晰可辩;
4.2.6.2.3 检测报告中检测项目的额定值应是产品铭牌或用户说明书中的明示值;
4.2.6.2.4 报告中实测值应比标准规定值多保留一位小数,然后,按GB8170-87《数值修约规则》进行数值的修约;
4.2.6.2.5 报告无“检测报告**章”或“检测单位公章”无效;
4.2.6.2.6 复制报告未重新加盖“检测报告**章”或“检测单位公章”无效;
4.2.6.2.7 报告无主检、审核、批准人签章无效,报告应加盖骑缝章;
4.2.6.2.8 报告涂改无效。
4.2.7品牌使用授权书
4.2.7.1 授权书中应明确被授权人应承担的法律及质量责任;
4.2.7.2 授权书无品牌授权方盖章无效。
4.3 标识型号扩展备案
企业出于生产、销售目的,在已通过备案的产品基础上扩展新机型,并满足以下条件,生产者或进口商可做标识型号扩展备案申请。
a) 与基础型号同属一个系列;
b) 整机结构与基础型号基本相同;
c) 产品的水效性能与通过备案的产品一致。
注:申请型号扩展,可不必提供扩展机型的水效检测报告,但应提供扩展机型的水效标识样本以及标识型号扩展备案申请书。
4.4 标识信息变更备案
已通过标识备案的产品,由于生产、设计、成本等方面的原因,不变更型号,调整水效标识上的相关信息,可做标识信息变更备案申请。
注:标识备案信息变更时,需提供变更机型的水效检测报告、水效标识样本以及标识信息变更备案申请书。
5、备案时效
生产者或进口商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备案工作,具体要求如下:
5.1 生产者或进口商应当自使用标识之日起30日内完成备案;
5.2生产者或进口商应向水效标识管理中心提交书面备案材料,并同时在网上提交备案材料,标识备案申请日期为水效标识管理中心收到文本备案材料日期;
5.3 对于水效标识管理中心在核验过程中提出的问题,应在10日内予以反馈和整改;
5.4 未在上述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备案工作的生产者或进口商,将区别于按规定时间完成备案工作的生产者或进口商,对其备案信息予以分别公示。
6、其它
净水器水效等级评价的意义何在?净水器水效等级检测评价哪里可以做,中科检测帮到您,黄琼
反渗透净水器产生废水比较多,成了市场的一大痛点。新国标实施后,短期内该问题也很难得到明显改善。2015年空气净化器市场也颁布了一个新国标,其中同样有能效等级的相关内容。但在标准实施后的抽检中我们发现,仍有部分企业存在虚标参数的问题。
净水器国标从实施到完全规范市场还需要一段时间,国标实施后的一年之内行业会有大规模洗牌,而后的两三年时间里都会受到影响。新国标之所以11月才实施,是由于水效限定对水路结构、膜的特性等技术存在要求,希望给企业一些缓冲时间。新国标一旦实施,正规渠道的洗牌会相对快一些,但还有一些比如农村市场的非正规企业,短期来看还是会继续经营的,因此虚标的问题也不会立即改变;但长期来看,小渠道品牌的产品会被大规模地清掉。
“纯废比”VS“水效”
净水行业一个国家强制性标准《反渗透净水机水效限定值及水效等级》正式发布,并将在今年11月开始实施。这意味着国家将以强制手段,对反渗透净水机的生产、销售提出节水要求。这项标准将倒逼净水机生产商进行技术革新,提高产品的节水性能。
反渗透净水机由于其技术特点,必定会排放废水。在标准发布之前,行业内通常用“纯废比”一词来标称水的利用率。那么,新国标中的“水效”,与行业原来通用的“纯废比”有何区别?
1、测试条件及规范性不同
“废水比”是各个厂家自行标称的,未经过严格的测试,仅仅是大概的比例。而“水效”需要严格按照《水效标准》规定的测试条件进行检测后才能标称。
2、标称的要求不同
“纯废比”是厂家自行标称,国家并无规定要求一定要标。而“水效”标识在标准实施后,每台反渗透净水机都必须在醒目位置标贴。
3、表示形式不同
“纯废比”以比例方式表示,如制取1份净水,排放3份废水,纯废比以1:3表示。而“水效”则以百分比表示,如水效为60%,则表示原水制取的净水为60%,排放的废水份额为40%。
4、含义不同
水效是水资源的利用效率,是获得的净水的量与消耗的水资源总量之比,若净水机具有冲洗功能,则冲洗水量应计算在总进水量内。
而“纯废比”只是考察了反渗透膜制水时的净水量与排放的废水量之比,净水机冲洗时消耗的水,是不计入内的,因此,它不能够反映水资源的利用效率,而只是反渗透净水机的一个运行参数。
5、水效有较低限值要求,而“纯废比”没有
新国标规定,水效低于35%(5级)的反渗透净水机,禁止生产和销售。而“纯废比”并无较低限值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