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四十四条、*五十六条*四项 规定城市饮食服务业的经营者,必须采取措施,防治油烟对附近居民的居住环境造成污染。违者应由县级以上地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法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罚款。是否造成污染可以从是否安装油烟净化装置,以及油烟气排放是否达到《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来判断,可见油烟气污染的主管部门应为**。
同时,具体情况也要具体分析,如果该饭店根本就没有工商营业执照属于无证无照经营的,工商部门应该首先予以取缔,这样处理比较快,具体条款见《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四条。
根据以上两个法律、法规可见,如果是无证经营的,两个部门都应当受理该投诉,谁不受理就属行政不作为,参考《信访条例》哪个部门不受理要求书面的不予受理文书,然后行政复议或诉讼均可。如果是有证的饭店则肯定是**处理。
*十条
新建住宅小区设置大中型餐饮用房时,应符合《饮食建筑设计标准》(JGJ 64-2017)相关行业标准要求,符合环评批复相关要求。
*十一条
新建住宅小区按本办法*九条*二款在商住综合楼设置餐饮用房时,应在设计图纸中具备开办餐饮条件的用房及其烟道的位置,并标注“可设置餐饮”。餐饮用房和烟道设计应符合建筑、环保、卫生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要求。
*十二条
对设计中明确“可设置餐饮”的用房,开发建设单位要依据有关标准、规范和本办法进行设置,施工图审查机构要对餐饮用房施工图设计把关审查。
*十三条
对设计中明确“可设置餐饮”的用房,必须配套建设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烟道和污水排放等环境保护设施,并作为竣工验收的内容。
*六条
长沙市城区范围内新建住宅小区应遵循本办法要求,合理设置餐饮用房。其他区域新建住宅小区由各地结合实际参照本办法执行。
*七条
新建住宅小区设置餐饮用房时,应当遵循依法设立、服务便民、合理布局、防控污染、配套设施完善的原则。
*八条
新建住宅小区设置餐饮用房应设计符合相关规范和要求的烟道、污水排放设施以及废气、噪声等污染防治设施的安装位置,环境敏感目标,减少对周边环境的影响。
*九条
鼓励新建住宅小区按商住分离要求,立集中布置商业建筑,餐饮用房宜设置在立式商业建筑内,以减少对居住环境的影响。
未设置立式商业建筑,仅设置商住综合楼的新建小区,宜设置不低于该部分商业总建筑面积20%的具备开办小型餐饮条件的用房(使用清洁能源,配建烟道并高空达标排放)。
标准限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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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饮食业单位的油烟净化设施去除效率限值按规模分为大、中、小;饮食业单位的规模按基准灶头数划分,基准灶头数按灶的总发热功率或排气罩灶面投影总面积折算。每个基准灶头对应的发热功率为1.67×108J/h,对应的排气罩灶面投影面积为1.1m2。饮食业单位的规模划分参数见表1。
表1 饮食业单位的规模划分
规 模
小型
中型
大型
基准灶头数
≥1,<3
≥3,<6
≥6
对应灶头总功率(108J/h)
1.67, <5.00
≥5.00,<10
≥10
对应排气罩灶面
总投影面积(m2)
≥1.1,<3.3
≥3.3,<6.6
≥6.6
4.2 饮食业单位油烟的允许排放浓度和油烟净化设施去除效率,按表2的规定执行。
表2 饮食业单位的油烟允许排放浓度和油烟净化设施去除效率
规模
小型
中型
大型
允许排放浓度(mg/m3)
2.0
净化设施去除效率(%)
60
75
8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