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噪音检测CMA

  • 2024-04-24 12:28 706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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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宁韵环境检测有限公司

会展中心噪音检测
专业开展各类会展中心、商场、商店、购物中心的各种噪音检测,如空调噪音检测,风机噪音检测,水泵噪音检测;提供CMA检测报告。
检测人员具备多年噪音检测经验,可快速、准确检测各类商业建筑内噪音。


环境噪音检测CMA
KTV噪音检测,噪音评估
专业开展各类KTV噪音检测,评价KTV对周围环境噪音的影响;提供CMA检测报告。
检测人员具备多年噪音检测经验,可快速、准确检测各类商业建筑内噪音;已为多个客户开展KTV噪音检测,评价工作。


环境噪音检测CMA
环境噪音检测
1、噪音检测标准
GB 3096-2008声环境质量标准
GB 22337-2008 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GB 12523-2011 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GB 12348-2008 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2、典型检测现场



3、噪音检测参数:
可开展长时间(10天以内)昼夜连续监测,得到每小时昼间、夜间等效声级Leq,1/3倍频程各频带声级、较大声级Lmax,以及累计百分声级L10,L50,L90等


4、典型监测结果
5天左右连续监测,每分钟的噪音特性

每分钟等效A计权时间曲线

1/3倍频程100Hz频带每分钟声压级-时间曲线

1/3倍频程1000Hz频带每分钟声压级-时间曲线

1/3倍频程10000Hz频带每分钟声压级-时间曲线



联系电话:4009-025-365,欢迎来电咨询。
环境噪音检测CMA
厂界噪音检测
检测标准:GB 12348-2008 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专业开展各类工厂厂界噪音检测,提供检测报告



《*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已由*人民共和国*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二十五次会议于2016年12月25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章总则
**条为了保护和改善环境,减少污染物排放,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制定本法。
*二条在*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直接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为环境保护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环境保护税。
*三条本法所称应税污染物,是指本法所附《环境保护税税目税额表》、《应税污染物和当量值表》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固体废物和噪声。
*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不缴纳相应污染物的环境保护税:
(一)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向依法设立的污水集中处理、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排放应税污染物的;
(二)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在符合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标准的设施、场所储存或者处置固体废物的。
*五条依法设立的城乡污水集中处理、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的,应当缴纳环境保护税。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储存或者处置固体废物不符合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标准的,应当缴纳环境保护税。
*六条环境保护税的税目、税额,依照本法所附《环境保护税税目税额表》执行。
应税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的具体适用税额的确定和调整,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统筹考虑本地区环境承载能力、污染物排放现状和经济社会生态发展目标要求,在本法所附《环境保护税税目税额表》规定的税额幅度内提出,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决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和**备案。


*二章计税依据和应纳税额
*七条应税污染物的计税依据,按照下列方法确定:
(一)应税大气污染物按照污染物排放量折合的污染当量数确定;
(二)应税水污染物按照污染物排放量折合的污染当量数确定;
(三)应税固体废物按照固体废物的排放量确定;
(四)应税噪声按照**过国家规定标准的分贝数确定。
*八条应税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的污染当量数,以该污染物的排放量除以该污染物的污染当量值计算。每种应税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的具体污染当量值,依照本法所附《应税污染物和当量值表》执行。
*九条每一排放口或者没有排放口的应税大气污染物,按照污染当量数从大到小排序,对**项污染物征收环境保护税。
每一排放口的应税水污染物,按照本法所附《应税污染物和当量值表》,区分第一类水污染物和其他类水污染物,按照污染当量数从大到小排序,对第一类水污染物按照**项征收环境保护税,对其他类水污染物按照**项征收环境保护税。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根据本地区污染物减排的特殊需要,可以增加同一排放口征收环境保护税的应税污染物项目数,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决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和**备案。
*十条应税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固体废物的排放量和噪声的分贝数,按照下列方法和顺序计算:
(一)纳税人安装使用符合国家规定和监测规范的污染物自动监测设备的,按照污染物自动监测数据计算;
(二)纳税人未安装使用污染物自动监测设备的,按照监测机构出具的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的监测数据计算;
(三)因排放污染物种类多等原因不具备监测条件的,按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规定的排污系数、物料衡算方法计算;
(四)不能按照本条**项至*三项规定的方法计算的,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规定的抽样测算的方法核定计算。
*十一条环境保护税应纳税额按照下列方法计算:
(一)应税大气污染物的应纳税额为污染当量数乘以具体适用税额;
(二)应税水污染物的应纳税额为污染当量数乘以具体适用税额;
(三)应税固体废物的应纳税额为固体废物排放量乘以具体适用税额;
(四)应税噪声的应纳税额为**过国家规定标准的分贝数对应的具体适用税额。


*三章税收减免
*十二条下列情形,暂予免征环境保护税:
(一)农业生产(不包括规模化养殖)排放应税污染物的;
(二)机动车、铁路机车、非道路移动机械、船舶和航空器等流动污染源排放应税污染物的;
(三)依法设立的城乡污水集中处理、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排放相应应税污染物,不**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的;
(四)纳税人综合利用的固体废物,符合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标准的;
(五)**批准免税的其他情形。
前款*五项免税规定,由**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备案。
*十三条纳税人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或者水污染物的浓度值低于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百分之三十的,减按百分之七十五征收环境保护税。纳税人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或者水污染物的浓度值低于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百分之五十的,减按百分之五十征收环境保护税。


*四章征收管理
*十四条环境保护税由税务机关依照《*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本法的有关规定征收管理。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照本法和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负责对污染物的监测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应当建立税务机关、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相关单位分工协作工作机制,加强环境保护税征收管理,**税款及时足额入库。
*十五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税务机关应当建立涉税信息共享平台和工作配合机制。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将排污单位的排污许可、污染物排放数据、环境违法和受行政处罚情况等环境保护相关信息,定期交送税务机关。
税务机关应当将纳税人的纳税申报、税款入库、减免税额、欠缴税款以及风险疑点等环境保护税涉税信息,定期交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十六条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排放应税污染物的当日。
*十七条纳税人应当向应税污染物排放地的税务机关申报缴纳环境保护税。
*十八条环境保护税按月计算,按季申报缴纳。不能按固定期限计算缴纳的,可以按次申报缴纳。
纳税人申报缴纳时,应当向税务机关报送所排放应税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的浓度值,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纳税人报送的其他纳税资料。
*十九条纳税人按季申报缴纳的,应当自季度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缴纳税款。纳税人按次申报缴纳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缴纳税款。
纳税人应当依法如实办理纳税申报,对申报的真实性和完整性承担责任。
*二十条税务机关应当将纳税人的纳税申报数据资料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交送的相关数据资料进行比对。
税务机关发现纳税人的纳税申报数据资料异常或者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的,可以提请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进行复核,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税务机关的数据资料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出具复核意见。税务机关应当按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复核的数据资料调整纳税人的应纳税额。
*二十一条依照本法*十条*四项的规定核定计算污染物排放量的,由税务机关会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核定污染物排放种类、数量和应纳税额。
*二十二条纳税人从事海洋工程向*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或者固体废物,申报缴纳环境保护税的具体办法,由**税务主管部门会同**海洋主管部门规定。
*二十三条纳税人和税务机关、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的,依照《*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二十四条各级人民**应当鼓励纳税人加大环境保护建设投入,对纳税人用于污染物自动监测设备的投资予以资金和政策支持。
*五章附则
*二十五条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污染当量,是指根据污染物或者污染排放活动对环境的有害程度以及处理的技术经济性,衡量不同污染物对环境污染的综合性指标或者计量单位。同一介质相同污染当量的不同污染物,其污染程度基本相当。
(二)排污系数,是指在正常技术经济和管理条件下,生产单位产品所应排放的污染物量的统计平均值。
(三)物料衡算,是指根据物质质量守恒原理对生产过程中使用的原料、生产的产品和产生的废物等进行测算的一种方法。
*二十六条直接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除依照本法规定缴纳环境保护税外,应当对所造成的损害依法承担责任。
*二十七条自本法施行之日起,依照本法规定征收环境保护税,不再征收排污费。
*二十八条本法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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