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效标识检测 涉水产品卫生检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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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科检测技术服务(广州)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水效标识,企业应该知道哪些事?

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国家质检总局联合颁布的《水效标识管理办法》于2018年3月1日正式施行。自《水效标识管理办法》实施之日起,凡纳入水效标识实施规则目录的用水产品,需在产品出厂前或进口前粘贴水效标识。据初步测算,实施水效标识制度每年将至少取得60亿立方米的节水效益,折合水费**过120亿元。

什么是《*人民共和国实施水效标识的产品目录》?

实施水效标识的对象是用水产品。由于用水产品门类品种多,以及实施的难度(市场成熟情况、检测能力、行业自律水平)不一,国家将以分批发布目录的形式,成熟一个、推出一个,逐步对用水产品实施水效标识制度。

产品目录的制定一般考虑以下因素:

1. 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的要求;

2. 产品的产量以及进出口量;

3. 产品的水耗情况和节水潜力;

4. 产品的市场规范情况;

5. 行业的自律能力;

6. 对利益相关方的影响以及其关注程度;

7. 产品技术规范(如用水效率国家标准、用水效率测试标准)、资源状况(检测实验室能力);

8. 国际上实施情况。

TIPS

节水潜力大、使用面广的产品才能被纳入《*人民共和国实施水效标识的产品目录》。

申请水效标识备案,需要做什么?

列入《目录》的产品,生产者应当于产品出厂前、进口商应当于产品入境前向授权机构提交完整备案材料,并申请水效标识备案,申请备案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生产者营业执照或者登记注册证明复制件;进口商营业执照以及与境外生产者订立的相关合同复制件;

(二)产品水效检验检测报告;

(三)水效标识样本;

(四)产品基本配置清单等有关材料;

(五)利用自有检验检测实验室进行检验检测的,应当提供其检验检测能力证明材料,包括实验室人员能力、设备能力和检验检测管理规范等,已经获得国家认可机构认可的,还应当提供相应认可证书及附件复制件;利用第三方检验检测机构进行检验检测的,应当提供检验检测机构的资质认定证书及附件复制件;

(六)由代理人提交备案材料的,应当有生产者或者进口商的委托代理文件等。

上述材料应当真实、准确、完整。

外文材料应当附有中文译本,并以中文文本为准。

水效标识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重新备案。

《办法》对水效标识的使用样式有哪些规定?

生产者和进口商应当根据国家统一规定的水效标识样式、规格以及标注规定,印制和使用水效标识。在产品包装物、说明书、广告宣传以及网络商品交易产品信息展示主页面中使用的水效标识,可按比例放大或者缩小,并清晰可辨。

《办法》对出具水效检验检测报告的实验室

有哪些要求?

《办法》要求有关企业获得产品水效检测报告,按照产品水效检测报告和水效标准确定的水效等级,采用相应的水效标识。同时,为减轻企业负担,《办法》做出规定,企业可以利用自身的检测资源,也可以委托第三方实验室进行水效检测并出具报告。目前,很多生产企业自身具备水效指标的检测能力,因此实施成本很低。

企业自有检验检测实验室应当依据相关产品水效强制性国家标准规定的检测方法和要求进行检测,如实出具产品水效检验检测报告。

第三方检验检测机构接受生产者和进口商的委托,应当依据相关产品水效强制性国家标准规定的检测方法和要求进行检测,保证检验检测结果客观公正,保守受检产品和企业的商业秘密,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出具产品水效检验检测报告的实验室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水效能力验证或者比对。

企业的责任和义务有哪些?

列入《目录》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含网络商品经营者)、第三方交易平台(场所)经营者、企业自有检验检测部门和第三方检验检测机构等应当接受监督检查、专项检查和验证管理。

销售者(含网络商品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对列入《目录》的产品,验明产品水效标识,不得销售应当标注但未标注水效标识的产品,不得伪造或者冒用水效标识。

第三方交易平台(场所)经营者对通过平台(场所)销售的列入《目录》的产品应当建立水效标识检查监控制度,发现有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应当及时采取措施制止。

谁来对《办法》进行监督和管理?

质检部门

质检部门对列入《目录》的产品依法进行水效标识监督检查、专项检查和验证管理。地方质检部门将检查结果通报同级发展改革部门和水行政主管部门,并通知授权机构。

授权机构

授权机构不得对水效标识不合格产品生产者或者进口商的相关备案信息予以备案。对已备案的应当予以撤销并及时公告。

监管范围

违反《水效标识管理办法》应该怎么罚?

在用水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品冒充合格品的,或者进口属于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品冒充合格品的,利用水效标识进行虚假宣传的,依据《*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生产者和进口商

违反本办法规定,生产者或者进口商未办理水效标识备案,或者应当办理变更手续而未办理的,予以通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通报,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一)应当标注水效标识而未标注的;

(二)使用不符合规定的水效标识的;

(三)伪造、冒用水效标识的。

销售者

违反本办法规定,销售者(含网络商品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通报,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一)销售应当标注但未标注水效标识的产品的;

(二)销售使用不符合规定的水效标识的产品的;

(三)在网络交易产品信息主页面展示的水效标识不符合规定的;

(四)伪造、冒用水效标识的。

第三方检验检测机构、企业自有检验检测实验室

违反本办法规定,第三方检验检测机构、企业自有检验检测实验室,在水效检验检测中伪造检验检测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水效检验检测报告,以及水效能力验证或者比对结果不符合规定的,依据《*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进行处罚,授权机构在一年内不再采信其检验检测结果。

工作人员

从事水效标识管理的国家工作人员及授权机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包庇放纵违法行为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水效标识备案工作指南

1、目的

为指导生产者或进口商准确、高效地完成水效标识备案工作,根据《用水效率标识管理办法》、产品的《用水效率标识实施规则》特制定本工作指南。

2、范围

适用于生产者或进口商的用水效率标识备案工作。

3、流程 

 

4、内容

4.1 网上材料

4.1.1在注册企业用户;

4.1.2登录后添加产品备案相关信息。

4.2 文本材料

4.2.1应提交的文本材料,见表1表1

境内生产者

1、生产者营业执照或登记注册证明复印件;2、水效标识备案企业信息表;3、用水效率标识样本;4、用水效率标识备案表;5、用水效率检测报告;6、品牌使用授权书(必要时);7、水效标识用水效率检测实验室备案表(企业自行检测);8、水效标识备案OEM声明(必要时)

境外生产者

1、境外生产者营业执照或登记注册证明复印件,2、水效标识备案企业信息表,3、进口商与境外生产者订立的相关合同副本,4、用水效率标识样本,5、用水效率标识备案表,6、用水效率检测报告,7、进口商营业执照或登记注册证明复印件,8、进口商企业信息表。9、品牌使用授权书(必要时),10、水效标识用水效率检测实验室备案表 (企业自行检测)。11、水效标识备案OEM声明(必要时)

 

注:1)同一生产者或进口商初次备案通过后,再次备案可不必重复提交生产者营业执照或登记注册证明复印件。

2)企业信息发生变化时以及每年3月15日均应向水效标识管理中心提交水效标识备案企业信息表。

3)由代理人提交备案材料时,应提供生产者或进口商的委托代理文件等。

4.2.2生产者营业执照或登记注册证明复印件

生产者是指对产品负有法律责任的产品品牌所有者或使用者。生产者的营业执照或登记注册证明应真实有效。

4.2.3水效标识备案企业信息表

4.2.3.1 生产者名称和地址应与营业执照上的信息保持一致;

4.2.3.2 生产者简称应与水效标识的生产者名称保持一致;

4.2.3.3 生产厂家应包括所有为生产者生产相关产品的企业;

4.2.3.4 该表未加盖生产者公章无效。

4.2.4用水效率标识样本

4.2.4.1 水效标识可参照各类产品《用水效率标识实施规则》相关要求进行标注;

4.2.4.2 水效标识的样式和规格详见各类产品《用水效率标识实施规则》要求;

4.2.4.3备案时每个规格型号都要提供一个标识样本。

4.2.5用水标识备案表

4.2.5.1 备案表中的信息应与水效标识标注信息一致;

4.2.5.2 该表未加盖备案方公章无效。

4.2.6用水效率检测报告

4.2.6.1 出具用水效率检测报告的实验室应按照各产品《用水效率标识实施规则》的要求,申请水效标识实验室备案。

4.2.6.2 检测报告注意事项

4.2.6.2.1 制造单位即产品的生产厂家;

4.2.6.2.2 检测报告中所附的铭牌、照片应清晰可辩;

4.2.6.2.3 检测报告中检测项目的额定值应是产品铭牌或用户说明书中的明示值;

4.2.6.2.4 报告中实测值应比标准规定值多保留一位小数,然后,按GB8170-87《数值修约规则》进行数值的修约;

4.2.6.2.5 报告无“检测报告**章”或“检测单位公章”无效;

4.2.6.2.6 复制报告未重新加盖“检测报告**章”或“检测单位公章”无效;

4.2.6.2.7 报告无主检、审核、批准人签章无效,报告应加盖骑缝章;

4.2.6.2.8 报告涂改无效。

4.2.7品牌使用授权书

4.2.7.1 授权书中应明确被授权人应承担的法律及质量责任;

4.2.7.2 授权书无品牌授权方盖章无效。

4.3 标识型号扩展备案

企业出于生产、销售目的,在已通过备案的产品基础上扩展新机型,并满足以下条件,生产者或进口商可做标识型号扩展备案申请。

a) 与基础型号同属一个系列;

b) 整机结构与基础型号基本相同;

c) 产品的水效性能与通过备案的产品一致。

注:申请型号扩展,可不必提供扩展机型的水效检测报告,但应提供扩展机型的水效标识样本以及标识型号扩展备案申请书。

4.4 标识信息变更备案

已通过标识备案的产品,由于生产、设计、成本等方面的原因,不变更型号,调整水效标识上的相关信息,可做标识信息变更备案申请。

注:标识备案信息变更时,需提供变更机型的水效检测报告、水效标识样本以及标识信息变更备案申请书。

5、备案时效

生产者或进口商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备案工作,具体要求如下:

5.1 生产者或进口商应当自使用标识之日起30日内完成备案;

5.2生产者或进口商应向水效标识管理中心提交书面备案材料,并同时在网上提交备案材料,标识备案申请日期为水效标识管理中心收到文本备案材料日期;

5.3 对于水效标识管理中心在核验过程中提出的问题,应在10日内予以反馈和整改;

5.4 未在上述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备案工作的生产者或进口商,将区别于按规定时间完成备案工作的生产者或进口商,对其备案信息予以分别公示。

6、其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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