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行
11.1 运行
11.1.1 污水处理设备的日常应纳入正常的设备工作。应根据工艺要求,定期对构筑物、设备、电气及自控仪表进行检查,确保处理设施运行。
11.1.2 污水处理设施的运行应达到以下技术指标:运行率应大于95% (以运行天数计);达标率应大于95%(以运行天数和主要水质指标计);设备的综合完好率应大于90%。
11.1.3 污水处理设施因故需污水处理量或停止运转时,应事先向**报告,批准后方可进行。由于紧急事故造成停止运行时,应立即报告当地**。
11.1.4 电气设备的运行与操作须执行供电部门的操作规程;易燃易爆的车间或场所应按消防部门要求设置消防器材。
11.1.5 污水处理设施对突发卫生事件的防范能力,设立应急的配套设施或预留应急改造的空间,具备应急改造的条件。
11.1.6 鼓励委托具有资质的单位运行。
11.1.7 建立健全运行台帐制度,如实填写运行记录,并妥善保存。
11.2 监测分析
11.2.1 按规定对水质进行监测、记录、保存和上报。
污水处理站的主要监测指标有理化指标、性污染指标、学指标。
1、污水理化指标的监测是判断污水处理运行状况和处理效果的重要手段,对保证污水处理的正常运行和达标较为重要。污水水质理化监测指标主要有:温度、pH值、悬浮物、氨氮、溶解氧、生化需氧量、化学需氧量和余氯等。
2、污水的性污染主要包括、和污染。常用有代表性的指示作为指标。学指标主要指大肠菌群,也有其它体的指示(如大肠杆菌、粪便链球菌等)。
11.2.2 水质取样应在污水处理工艺末端排放口或处理设施口取样。
11.2.3 监测:
日常监测:
学指标:总余氯每日至少2次,粪大肠菌每月不得少于1次。
理化指标:取样为至少每2h一次,取24h混合样,以日均值计,总a、总b在衰变池排放前取样监测。每月监测不得少于2次。
监测:
学指标:总余氯和粪大肠菌每年不得少于4次。
理化指标:每年监测不得少于2次。取样为至少每2h一次,取24h混合样,以日均值计,总a、总b在衰变池排放前取样监测。
11.2.4 各种指标的监测参见保护总局认定的或等效。